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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服务创业创新的意见
阜政办秘〔2016〕46号
发布日期:2017-01-11 00:00  供稿:赵刚  来源:颍东区政府  阅读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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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服务创业创新的意见

阜政办秘〔201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服务环境,增强金融支持创业创新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创业创新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以财政出资为主,设立阜阳市创业创新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市财政从2016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持续补充,同时,吸引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争取到2020年末基金总规模达到30亿元。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设立子基金、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的发展和重大项目技术改造,加大对科技含量高、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原创项目或具有发展潜力、成长性较好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设立续贷“过桥”资金。市、县(市、区)设立续贷“过桥”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持续补充,市、县(市、区)续贷“过桥”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续贷“过桥”资金采取“提前申请、有偿使用、即贷即还”方式运行,主要对辖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没有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的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对象、申请条件,资金额度、期限、费率,科学设置审核程序和资金划转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密防范风险。从2016年起,市、县(市、区)续贷“过桥”资金每年周转次数要达到12次以上。

三、加快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20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2年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最高限额内的贷款,2年内由财政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不予贴息。各县(市、区)要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核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经办金融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按规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及时兑现贷款贴息资金。

四、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功能。从2016年起,市、县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补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并引进社会资本参股,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督促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种子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并将担保业务全部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试点,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现行创业担保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群体申请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对信用度高、风险低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通过信用评估后,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

五、大力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和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实现“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满足农村创业群体的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采取专利(商标)权质押+担保,专利(商标)权质押+有形资产抵押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对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推广“保险+信贷”合作模式,大力发展“金保贷”保单质押贷款、“金农保”履约保险小额贷款、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信贷”创新业务,拓宽保单质押范围,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涉农创业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督促金融机构清理各种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发挥新型金融业态融资补充作用。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利用其“小额、分散、快捷”的特点,切实满足城镇下岗职工、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军人、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大学生等各类创业群体融资需求。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打造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满足各类创业群体和创新企业投融资需求,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服务平台,为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服务。

七、有效利用农村“两个基石”建设成果。依托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定期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等群体信用信息状况进行更新。建立由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信用信息评价应用机制,制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办法,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信用状况设定授信等级,核定信用贷款额度,积极发放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各县(市、区)每年发放小额信用担保贷款不低于2亿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信用担保贷款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和损失补偿。

八、引导创业创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将符合条件的较成熟的创业创新企业纳入市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实行“直通车”服务,推动其规范改制,尽快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探索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工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挂牌企业等对接合作机制,促进挂牌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企业因挂牌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需要补交的相关税费,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企业,由所在地财政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企业利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灵活运用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债等集合债务融资工具实施债券融资。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通过与园区孵化器融合发展等多种方式,支持初创期、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

九、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发挥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控等货币政策工具,利用央行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定向支持。支小再贷款可专项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初创期企业贷款,再贴现要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票据融资。对考核达标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政策规定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利用差异化监管政策,在存贷比计算、贷款分类计算、风险资产权重、不良容忍度等方面坚持正向激励导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各类创业群体的信贷投放。

十、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门风险防范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完善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督促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各类融资服务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动金融资源向创业群体和创新企业倾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上一年度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金融办。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创业就业群体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阜政办〔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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